(1) 陪審團與司法正義
係以往嘅運動方向上,大致都係集中於要求警務處同律政司撤銷檢控義士同釋放政治犯,呢個方法其實係啱,的確係能夠係源頭上將件案件終結,我亦都鼓勵大家繼續行動俾更多嘅壓力俾政府。但當政府依然無動於衷,我地又有咩方法,可以幫到義士?其實一件司法案件嘅處理上,檢控只係其中一部份,其實仲涉及司法機構,如果係審議嚴重刑事罪行(即係高等法院嘅刑事案件:譬如:謀殺、強姦、暴動)就更加有陪審團去審議參與裁決。而呢個位就其實係一個好重要嘅切入點去幫助義士,既然政府一意孤行繼續告,而司法機構同法官出於身份同專業守則問題而無辦法維持到司法正義,咁樣陪審團將會係一個非常重要嘅角色,把關司法正義,保障義士,令佢地免受牢獄之災同埋龐大嘅官司費。因為陪審團係負責裁定有罪與否,而係唔需要提交任何原因,而且整個陪審團嘅相議過程理論上係保密,所以大家絕對係可以左右大局!!大家可以做嘅包括:
A. 請大家唔好拒絕成為陪審團,呢個係公民責任嘅。當見到政治案件個陣,大家唔好以往陪審團咁驚呢樣驚個樣,又話之前睇過咩新聞所以有利益衝突同成見!!有立場同埋意見係無問題,只要係相議過程個陣保持公正就得!
B. 有啲文章提倡陪審團裁決權抗命,原理就係陪審團決定罪名成立與否,而且陪審團係可以以任何理決決定,所以佢地係可以無視法官建議同引導自行決定被告係無罪釋放,控方係無法再申請上訴(請參考:https://prism.news/ShowArt.php?ref=20180121001&fbclid=IwAR0FO3WG_yPbfYCvFDh4iKheXBRFzA0uSieryeh3DrOWnBi9akZOlibSbdc)。大家絕對唔好咁做,因為成為陪審團個陣要宣誓保持公正按法律原則判決,如果違反後有人做鬼篤灰錄音俾司官知就有可能有刑事責任。不過,如果自己覺得事實裁定,證據不充份而且案件係有疑點,或者法律原則有誤,係絕對無問題嘅,點樣為止證據充份同有疑點係主觀嘅判斷,係絕對唔會俾人追究到!!
而陪審團係有學歷上嘅門檻,所以抽到嘅通常都係讀得多書嘅人,即係較大機會係進步同支持反送中嘅人士,所以呢個方法都係會幾有利我地嘅陣營,所以希望未來文宣方向上可以多啲宣傳陪審團嘅角色、功能同責任俾大家,長遠嚟講幫助義士對抗無理政治檢控。不過有個缺點就係,非嚴重罪行例如非法集會、遊蕩、藏有物品可作非法用途呢啲就無辦法用呢招,但至少可以保到義士唔洗坐七年以上,而較輕微嘅罪行大家可以嘗試(2)嘅方法。
(2) 司法與政治
司法獨立同埋法治的確係一個深入民心嘅概念,但係我希望係度想闡述吓法庭同埋政治/社會之間嘅關係。司法獨立,特別係香港其實只係一種論述,司法機構其實從來都唔係同社會或政治割裂:以往殖民政府借司法獨立嚟避免中國地緣干預同埋維持秩序(Law and Order),法庭嘅判決從而都係非常保守,而且英國係由始至終都未將律政司嘅位置交俾香港人做,但由於英國比較克制,而且出於香港民主化,所以司法機構就成為一個廣泛認受嘅制度;但係隨住時代演變,中國同港共對司法機構嘅干預越嚟越多,多次違反慣例,包括:干預負責刑事檢控嘅獨立專員、法官委任、釋法、政治檢控、承認追溯力,都嚴重損害司法機構嘅認受性同自主性。
而呢段其實主要係想講,其實司法機構唔係大家想像中咁獨立,而且法治亦唔係想像中咁神聖,而係一個歷史嘅偶然,配合天時地利人和司法獨立同法治就會成真成事,但當條件失去制度崩壞個陣,政府擺司法機構上枱,咁法庭將會成為一個對付人民嘅利器。既然政府將司法機構擺上枱,將法律政治化,咁我地都要奉陪到底,視法庭作為一個場域去防守。好多人會覺得,唔好搞司法機構啦,司法要維持獨立公正,但其實司法好多時都係保守同埋有偏頗(正如相信警員口供多於平民口供),所以係絕對需要人民去監察、制衡同埋施壓,去令法庭更加保護人權同守護香港憲法。好多法官都話司法唔會因為民粹同群眾壓力而影響裁決,但就好似美國民權運動咁,運動發生之前其實大家都當種族隔離嘅法律係合理,但當民權運動改變人嘅思想,一直出現嘅示威運動其實係法庭構成一定壓力,令法庭去重新思考裁決同埋憲法上嘅詮釋,而事實上終審法院更可以有重大公眾利益而重審,所以話不受社會影響絕對係假。所以,大家可以:
A. 繼續進行聲援政治犯嘅行動,要求法庭保障人權,面對政治檢控嘅時候把關,繼續施加間接壓力。
B. 學習台灣美麗島大審,除親身出席聆訊聲援政治犯外,更可邀請各領事觀察員參與司法裁決,施予社會與國際壓力。更可要求美國人權法案派出觀察員出席612事件的被捕者嘅聆訊,以作為檢視人權法案之其中一個評核,如果政府繼續一意孤行,而法庭亦無意把關助紂為虐,就將佢轉化為籌碼交俾國際使用。
如果(2)都係失效,咁就需要(3)同(4)作最後防線。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