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ina Ip 葉劉淑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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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會見傳媒,澄清他日前有關6月12日示威衝突的暴動說法,解釋他只是指某些人的行為涉嫌干犯暴動罪,不是指整個事件是暴動。
我認同盧處長的說法。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是「暴動罪」,列明「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及「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個別人士有沒有涉及暴動、干犯暴動罪,要視乎證據及事實;若有足據證據,諮詢律政司意見,才決定是否檢控,而檢控後則由法庭裁決;並不是由警務處長「定性」的,更不是把當日整個示威活動「定性」為暴動,我們的制度沒有「定性」這回事,希望市民明白,並且不用擔心自己和平遊行表達訴求會被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