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文匯報
暴徒前日衝擊立法會、挖磚襲警、恐嚇政府官員等。在行動失敗後,他們繼續在網絡上散播仇警信息,包括鼓動網民將警隊人員及警方家屬的私隱公之於眾,誘導網友威脅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一名被指當日有份發射「布袋彈」的警員,不但個人手機號碼被放上網,就連其父母、妹妹的身份證號碼等個人資料亦被放上網。警員工會代表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批評有關行為是公然挑戰執法人員。多名法律界人士則指,反對派企圖通過網絡欺凌,影響前線警員執法,此舉已涉嫌干犯恐嚇罪,及涉嫌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他們促請特區政府加強網絡安全工作,並促請警方能夠針對此類行為加強執法。
http://paper.wenweipo.com/2019/06/14/HS1906140005.htm
恐嚇罪節錄
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陸偉雄解釋,根據有關法例的元素,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做違法行為,或令到其他人「有啲嘢本來唔做都做」,或「本來做都變唔做」,或者「講出任何說話令我受驚」,都可能構成刑事恐嚇,他並指出,是否「受驚」可以很主觀,但其他法律上刑恐入罪,其實並「唔需要當事人真係受驚」,而是以一個客觀標準,該句說話是否會令一般大眾感到驚恐。他舉例,警察向三合會分子放蛇時,遭對方刑事恐嚇,涉事的警務人員不會真的受驚,但仍可入罪。
所以唔好再對住起底的對象 寫出你將會對佢或佢親友作出任何行為
貼佢地出來讚揚佢表揚佢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