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第21章的《誹謗條例》,任何人或機構透過書面文字或說話,發佈惡意言論去損害另一人的聲譽;或發布虛假消息,以求惡意中傷或誣蔑他人,即屬誹謗。
若要控告他人誹謗,原告要證明相關言論與事實不符,或對方的言論是惡意中傷。
1. 如果誹謗性字句不是由我寫出來(或不是源自我本人),我只是向他人重複已發布了的字句,我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嗎?
如某人將一件事情向另一人講述一次,就當是一次發布計算;如果聆聽者再向第三個人複述同一件事,就當作第二次發布。如有關內容具誹謗性,第二次發布就算作一個新的誹謗行為。
在法律上,純粹引述他人的字句亦算是發布。如果字句具誹謗性,就算該人只是重複引述其他人的字句,亦需要負上法律責任。總之,無論有關字句已被複述了多少遍,每一次複述亦算是新的誹謗行為。
有冇律師巴絲打講解係咪算誹謗?
如果係麻煩大家係whatsapp谷facebook或者其他社交媒體見到有人轉載就截圖同記錄對方資料,一定要將呢啲轉載中共抹黑行為嘅親中廢老,居港大陸哩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