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拎返呢張圖出嚟,有冇人放大佢舉旗俾黑警睇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https://www.cmab.gov.hk/doc/en/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iccpr_booklet_web.pdf
紐倫堡原則
https://zh.wikipedia.org/zh-hk/%E7%BA%BD%E4%BC%A6%E5%A0%A1%E5%8E%9F%E5%88%99#%E5%8E%9F%E5%88%99%E5%9B%9B
原則四規定:「依據政府或其上級命令行事的人,假如他能夠進行道德選擇的話,不能免除其國際法上的責任。」
這一原則也可闡釋為:「『我只是服從上級命令』並不是正當理由。」
在紐倫堡審判之前,這個藉口常被稱為「上級命令」。在引人注目的紐倫堡審判高調開庭之後,許多人將此稱為「紐倫堡辯解」。最近,第三種說法「合法命令」常常被一些人提到。目前,這三個詞都在使用,它們的意思根據使用語境不同會有細微差別。
紐倫堡原則四在法律層面得到了能夠在《世界人權宣言》某些條款中找到的法理學依據的支持,該宣言間接提到過「良心反抗」。紐倫堡原則四還得到了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頒佈的《聯合國審定難民身分程序及準則手冊》第171條所述原則的支持。第171條所述原則說明了,良心反抗者如果因拒絕參與非法戰爭而在本國面臨迫害,他們在這種情況下可向他國申請難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