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道法
甚麼是國際人道法?
定義
國際人道法,又稱戰爭法或武裝衝突法,是一系列基於人道理由、去尋求限制武裝衝突所帶來後果的規則。這些規則旨在保護沒有參與或已退出敵對戰鬥的人士,及限制戰爭所用的方法及手段,特別針對解決因國際性或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引發的人道問題。
日內瓦公約 (1949年)及其第一、二附加議定書(1977年)和第三附加議定書(2007年)是組成國際人道法的主要條約。
國際人道法的保護
國際人道法在國際性及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中向以下人士及物件提供保護:
平民
受傷或生病的士兵
戰俘
醫務人員
人道工作者
記者
宗教人士
醫院及救護車
文化及宗教場所
水壩及核子設施
國際人道法的基本規則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概括了國際人道法的精華。然而,它們並不具備國際法律文件的效力,也無意取代現行條約。撰寫它們旨在促進及提倡國際人道法。
失去戰鬥能力、已退出戰鬥及未直接參與戰鬥的人士,其生命及身心健全均有權受到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他們都應受到不加任何不利區別的保護與人道對待。
禁止殺害或傷害投降或已退出戰鬥的敵人。
衝突各方應集合在其控制下的傷者和病者,加以照顧。保護對象還應涵蓋醫務人員、醫療設施、醫務運輸及醫療設備。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即為保護生命及財物的符號,必須予以保護。
在敵對一方控制下的戰鬥員和平民,其生命、尊嚴、個人權利與政治、宗教等信念均應受到尊重。他們應受到保護,免受各種暴力與報復行為的傷害。他們應有權與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每個人都有權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應為他所未曾做過的事情負責,也不應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酷刑、毒打、或侮辱性的待遇。
衝突各方及其武裝部隊成員選擇戰爭的方法與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損失或過度傷害性質的武器或戰爭方法,均受禁止。
衝突各方在任何時候均應將平民群眾與戰鬥員加以區分,以避免平民群眾及其財產受到傷害。不論是平民群眾或平民個人,都不應成為攻擊的目標。攻擊應只針對軍事目標。
實施國際人道法
批准加入了國際人道法的國家政府負起確保國際人道法得到遵守的最基本責任。因此,他們應盡可能廣泛地傳播國際人道法,立法保障國際人道法的實施,並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行使國內司法權。
在武裝衝突時期,監護國(即由敵對行動各方所挑選的中立國)和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都會監督和觀察國際人道法的條文是否被遵守。
2002年7月1日成立於海牙的 國際刑事法院是由國際法在聯合國系統以外建立的永久性機構。如果國家司法機關沒有能力或不願意審理犯有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的人,國際刑事法院將補充這一國內司法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