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en.wikipedia.org/wiki/Eggshell_skull
"Take your victim as you find him"
咁其實賠咁多都正常
雖然唔知大陸法律有冇此例
「蛋殼腦袋規則」(Eggshell Skull Rule)是英美法系中侵權責任法領域裡的概念。按照該規則,如被侵權一方存在非同尋常且常人難以預料的狀況,導致其因侵權方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遭受傷害,那麼侵權一方仍然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例如,假設 A 存在先天疾病,頭骨就好像蛋殼一般脆弱,該疾病極端罕見,B 不知道也沒有辦法預見到 A 具有此種狀況。如果 B 為了開玩笑,故意用力在 A 的腦袋上敲了一下,導致其受到嚴重腦損傷,那麼 B 仍然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即使這樣的敲擊對絕大多數人來說無害。
美國法律中體現該規則的早期經典判例為 Vosburg v. Putney, 50 N.W. 403 (Wisc. 1891)。在此案中,被告(一名 11 歲男童)在教室裡一腳踢向原告(一名 14歲男童)的小腿。被告並不知道原告之前受過傷,這一腳好巧不巧踢在了過去的受傷部位,造成了傷口嚴重感染,醫生認為可能會帶來不可逆轉的終身損傷。此案經過審理,陪審團最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 2500 美元 (按照通貨膨脹率,約相等於今天的七萬美元),上訴法院維持了這一決定。
本案中,被告雖然對原告之前受傷的情況不知情,也沒有理由可以合理遇見,但依然需要對侵害其健康權的行為承擔責任,這就是「蛋殼腦袋規則」在實踐中的體現。這一規則提醒人們:要為自己的行為充分承擔後果,不但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還要考慮到他人可能存在的特殊狀況。
source: 大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