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標誌、道路標記及鎖車器具的罪行
(1)任何人不得 ——
(a)移動、損壞或以任何方式干擾根據本規例在私家路豎立或放置的任何標誌;或
(b)掩蔽、毀損、改動或塗去根據本規例在私家路放置的任何道路標記,
除非 ——
(i)已獲該道路的擁有人書面認可;或
(ii)根據及按照任何條例的規定。
(2)任何人無有關的私家路擁有人或獲授權人員的同意,不得移走、損壞或以任何方式干擾根據本規例安裝在車輛上的認可鎖車器具。
(3)任何人不得為施行本規例而將鎖車器具安裝在車輛上,除非該器具是認可鎖車器具。
(4)任何人違反第(1)、(2)或(3)款,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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