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每星期是否工作達18個小時或以上計算,並非取每個月的星期平均數。根據《僱傭條例》,如僱員工作滿4個星期,而每個星期工作時數不少於18小時,該僱員為連續性合約僱員,可享有年假、法定假期薪酬等僱傭條例賦予僱員的權益。
2) 無論員工為同一個僱主工作多久,如不是連續性合約僱員,根據《僱傭條例》,僅可享有12天的法定假日,但沒有假日薪酬,以及工資的支付、扣薪的限制等保障。當然, 閣下可翻查與僱主簽訂的僱傭合約有沒有包含其他僱主給予的福利,如約滿酬金、獎金。
3) 如連續性屬斷開性質,就要視是否符合享有法定權益的條件: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天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
‧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均可享有12天法定假日(勞工假):
註:未能一一盡列,請瀏覽法例詳文: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基於 閣下連續性合約的複雜狀況,我們建議 閣下與僱主達成詳細享有福利的協定,按法例只要不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
4) 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勞工假)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簡言之,在受僱的首3個月,是沒有假日薪酬的,法例並沒有設追溯期。
5) 在受僱的首3個月,可享有法定假日(勞工假),但不享有假日薪酬。
6) 如果連續性合約斷開,便須重新計算,法例已指明:在『緊接』法定假日(勞工假)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致電「港九勞工社團聯會」權益熱線 2779 3766 儲先生/邱先生/嚴小姐/陳小姐/何先生聯絡。以上觀點謹供參考,意見會因當事人提供的資料是否清晰而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