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S35795/2018
陳禮慶 CHEN,LIQING
沒有停在巴士站接載擬成乘客的人
係咪呢單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breaking/realtime/article/20181008/58770065
《蘋果》接觸多名九巴車長,則獲告知事件起因疑是與違例泊車引發的飛站爭議有關,但事件的經過出現羅生門,有兩個事發版本:
版本一:當天早上事發的巴士站有行動不便的乘客在等候巴士,但當時巴士站有多輛私家違例停泊,故當巴士駛至時,無法駛入巴士站,只能停在巴士站外邊的地方讓乘客上落車。但該名行動不便的候車乘客聲稱,該巴士沒有等他上車,涉嫌飛站,於是向當局投訴。不過涉事的巴士車長堅稱是冤枉,指當時是因有人違法泊車阻塞巴士站,才令他無法埋站接乘客,並強調有目擊證人。
版本二:當時車長聲稱無發現有人在巴士站等車,加上有違例泊車阻塞巴士站,車長遂未有停車便駛過巴士站,但期間有市民(乘客)暗中拍下巴士「飛站」經過並向當局投訴,並提供影片做證。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244563/%E4%B9%9D%E5%B7%B4%E8%BB%8A%E9%95%B7-%E9%A3%9B%E7%AB%99-%E8%A2%AB%E6%AA%A2%E6%8E%A7-%E5%B7%A5%E6%9C%83%E8%AD%89%E5%AF%A6%E4%BA%8B%E4%BB%B6-%E6%8A%95%E8%A8%B4%E4%BA%BA%E6%B2%92%E6%9C%89%E7%A4%BA%E6%84%8F%E9%9C%80%E4%B8%8A%E8%BB%8A黎兆聰向《香港01》證實事件,並指此事件是一名投訴常客舉報所致;他稱,該人時常在巴士站拍下巴士沒有停站的照片,惟該人在站內只是拍照,不會示意要求上車;他提到不少前線車長都因此而壓力大增。
黎兆聰認為此投訴常客屬「無中生有」,並指如果車站沒有人示意上車,巴士是可以不停站,而且巴士亦沒有理由在沒有乘客的情況下「站站停」;他又提到,九巴已承諾將派出法律部全力支援相關的車長。
警方發言人回應表示,警方於8月17日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一輛巴士於8月15日在紅磡紅樂道懷疑沒有停在巴士站接載乘客。經調查後,已向相關人士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細通知書」,正等侯回覆。
《公共巴士服務規例》
9.司機的行為
任何巴士司機以巴士司機身分行事時 ——
(a)不得致使該巴士在路上停留不動一段較接載或放下乘客合理所需的時間為長的時間,但如該巴士是在獲准為該目的停留較所需時間為長的時間的車站或地點停留不動的,則不在此限;
(b)須依照指定路綫將該巴士妥為駛往指定目的地,但因意外或其他緊急事故而無法如此行事,或獲授權的人或警務人員命令不得如此行事的,則不在此限;
(c)須將其巴士停在每個顯示所有巴士均應在該處停車的巴士站,或停在每個顯示所有行走其巴士所行走的路綫的巴士均應在該處停車的巴士站;
(d)
如獲示意停車,須在其巴士正行走的路綫沿綫各站停車,讓乘客或擬成為乘客的人上車或下車:
但當巴士正展示第7(1)(d)條所指明的標誌牌時,司機並無責任按照(d)段將其巴士停下接載乘客。
25.罪行及罰則
(1)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根據第3(4)條作出的任何規定,或違反第3(3)(b)、3(5)、4(2)、5、6、7(1)、8、9、10(1)、10(2)(a)、(b)或(c)、11(a)、(b)、(c)、(e)或(f)、12(a)、(b)或(c)、13A(2)、13B、15、16、17或18條的條文,即屬犯罪。
(2)任何人犯第4(3)條或第(1)款所訂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