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嗰排又有人被控煽動:
https://thewitnesshk.com/23條-涉fbigthreads發煽動帖文-男子被控新煽動罪-申保釋被拒/
雖然人人都話煽動罪係莫須有嘅惡法,但係你哋有冇諗過,理論上基本法仲喺度,第廿七條寫到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自由,同埋香港係簽咗《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嘅,其中都有寫「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冇話廿三條啲本地法律,國安法入面都寫埋要符合基本法。點解依家啲法院就好似可以繞過呢啲保障嘅呢?
答案係——法院用咗啲on9邏輯。但係齋講冇意思,陣間又話我煽動,所以今排認真理性分析。法院判詞都係公開嘅,所以有得具體指出判詞中論證嘅缺陷。為咗任何人都睇得明,我亦都有介紹任何所需嘅理論背景。萬字長文,請慢慢欣賞:
https://dissent02.net/articles/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廿三條/煽動罪行的爭議/
TLDR;
譚得志案(首宗煽動上訴案)喺上訴法院敗訴後上訴至終審法院,包括挑戰煽動罪違反基本法。2024年8月14日,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拒絕批准此挑戰,終極宣告煽動罪符合基本法。文章主要反駁上訴法院同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所頒嘅判詞。
喺挑戰煽動罪時,主要有兩個原則:法律確定性原則(legal certainty),同埋相稱原則(proportionality)。前者就係話法律唔可以模模糊糊唔知講緊乜,而後者就係話對基本自由嘅限制唔可以過闊,包括要同合法目的有合理關聯,同埋冇更加輕微但係同樣有效嘅措施(超越為達致該合法目的所需)。
關於法律確定性原則,個個國家都話煽動罪太模糊,香港法院就話香港人都係超人可以明辨是非,I know it when I see it.
要同合法目的有合理關聯,法院就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2020年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新嘅一般性意見係過時,應該採用 國家安全=一切 嘅定義。
你唔收聲就叫你坐監明顯超越咗為達致該合法目的所需,實在冇得講法院就對更加輕微嘅措施避而不談,開始玩文字遊戲。
最後,講個笑話。香港仲有得教,香港仲有最後嘅防線。我哋仲有一個獨立嘅司法系統,你同我都會相信嘅。而呢一樣嘢,獨立嘅司法系統,如果有人想搞佢嘅話,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