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浙江通報一起趨利性執法司法案例。2023年5月,外省某縣公安局民警楊某某、協警占某某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私自攜帶警服、手銬等警用裝備駕駛車輛前往浙江、江蘇等地,意圖以幫忙處理案件為由向企業家索取財物。同年6月,兩人以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為由,將企業家沈某從江蘇吳江家中帶走,沈某趁二人不備在浙江湖州德清縣境內跳車逃跑並報警。最終,楊某某、占某某被判犯有濫用職權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有期徒刑七個月。
這一案件的性質十分惡劣,嚴重敗壞了司法公信力、損害了人民警察的聲譽。司法權力被楊某某、占某某用於勒索錢財,無異於知法犯法,這是打著法律的旗號違反法律,拿著正規的警械將黑手伸向民營企業家。
如果司法權被不當甚至惡意利用,可能使公民陷入「不設防」的危險當中。本案當中的民營企業家沈某,面對身著警服、裝備警械的民警要求其「配合調查」,非常配合,怎麼會想到這是一場索取財物的騙局?
值得警惕的是,如此荒誕、如此明顯枉法的操作,既有司法監督、懲戒手段還是顯得準備不足。本案中,德清縣警方最先認為兩人可能是冒充警察,按「招搖撞騙罪」(即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罪名)展開偵查,結果發現二人真的是司法人員,「李逵幹了李鬼的勾當」,案件一度陷入僵局。之後,德清縣、湖州市兩級檢察院主動介入,針對兩人司法人員的真實身份,精準確定司法偵查方向,按照「濫用職權罪」偵查、起訴,終於將兩人繩之以法。
這也說明這種趨利性執法,甚至赤裸裸的公器私用,有相當的隱蔽性、不易受監督,形式要件上滿足了「正規辦案」的要求,但執法動機就是直奔非法謀利而去。近期,法律界、企業界在熱議所謂「遠洋捕撈」式執法問題,這起荒唐的個案可視為「趨利性執法」「違規異地執法」的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