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媒報導】《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今日刊憲,表明3類聆訊不得用遙距方式,包括涉及國安法律程序、刑事審訊,以及少年法庭的聆訊。《條例草案》新增罪行包括禁止記錄和發布廣播紀錄、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的紀錄。另外政府將一併修改《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以往禁止在法院內拍照素描法官、證人、陪審團和與訟方,日後將一律禁止庭內記錄「身處法庭處所的人」以及法院處所,並將罰則由罰2,000元,增至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
立法會將於12月4日首讀《條例草案》,《草案》訂明國安法律程序不得根據任何法律,或任何基礎,透過遙距媒介進行。另外刑事審訊和少年法庭的聆訊亦豁免不適用於遙距聆訊。政府發言人解釋,是考慮到部分法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的限制、風險和關注,而確保司法公正是首要考慮因素。司法機構分別進行兩輪諮詢,政府指主要持份者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和執法部門均表示支持建議,有助提升法院運作效率。
允海外出席聆訊 藐視法庭做假證同適用
根據刊憲《草案》,法庭可以頒令指定遙距聆訊的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指明參與者,興訟方可以就是否舉行遙距聆訊進行陳詞。法庭可以更改或撒銷遙距聆訊令,考慮因素包括程序性質、複雜程度和迫切性,雙方是否有法律代表,以及是否可以維護與訟各方利益等。
而參與遙距聆訊的人,可以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出席,不過香港適用的法律,任何遙距聆訊參與者都必須遵守,例如藐視法庭、宣誓下作假證同樣適用於遙距聆訊。
禁未經授權記錄、發布廣播遙距聆訊 最高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