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距聆訊草案下月首讀 3類程序不適用 庭內拍照素描由罰錢變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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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52:58
【獨媒報導】《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今日刊憲,表明3類聆訊不得用遙距方式,包括涉及國安法律程序、刑事審訊,以及少年法庭的聆訊。《條例草案》新增罪行包括禁止記錄和發布廣播紀錄、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的紀錄。另外政府將一併修改《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以往禁止在法院內拍照素描法官、證人、陪審團和與訟方,日後將一律禁止庭內記錄「身處法庭處所的人」以及法院處所,並將罰則由罰2,000元,增至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

立法會將於12月4日首讀《條例草案》,《草案》訂明國安法律程序不得根據任何法律,或任何基礎,透過遙距媒介進行。另外刑事審訊和少年法庭的聆訊亦豁免不適用於遙距聆訊。政府發言人解釋,是考慮到部分法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的限制、風險和關注,而確保司法公正是首要考慮因素。司法機構分別進行兩輪諮詢,政府指主要持份者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和執法部門均表示支持建議,有助提升法院運作效率。

允海外出席聆訊 藐視法庭做假證同適用

根據刊憲《草案》,法庭可以頒令指定遙距聆訊的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指明參與者,興訟方可以就是否舉行遙距聆訊進行陳詞。法庭可以更改或撒銷遙距聆訊令,考慮因素包括程序性質、複雜程度和迫切性,雙方是否有法律代表,以及是否可以維護與訟各方利益等。

而參與遙距聆訊的人,可以在香港境內或境外出席,不過香港適用的法律,任何遙距聆訊參與者都必須遵守,例如藐視法庭、宣誓下作假證同樣適用於遙距聆訊。

禁未經授權記錄、發布廣播遙距聆訊 最高囚5年
2024-11-22 17:53:52
罪行方面,任何人無法庭批准而故意記錄「受保護時段」和「受保護對象」,並在無法院批准下故意發布未經授權的法律程序紀錄或其複製品,即屬犯罪,最高刑罰5年監禁及罰款10萬元。所謂「受保護時段」,《草案》定出意思包括法庭命令休息的時間,以及聆訊開始前媒介已接通的時間。任何罔顧該紀錄是否不經授權法律程序紀錄,同樣會被視作違反《條例》。

另一罪行則針對未經批准而記錄公開聆訊廣播的行為,《草案》指出任何人未得法院批准而故意發布任何未授權廣播紀錄或複製品,同樣最高囚5年及罰款10萬元。罔顧該紀錄是否未授權廣播紀錄而發布,同屬違例。

司機機構前年最初公布《草案》諮詢文件時,曾指出希望杜絕在任何時候發布未經授權錄取的法庭聆訊紀錄,因此罪行涵蓋範圍不單在「正式開庭期間」,還包括休庭期間;甚至連發布位置都不一定限於法院大樓,當時建議罪行涵蓋範圍包括大樓以外的地方,司法機構當時舉例,「如某人於休庭期間在家中上載聆訊相片或影片,即使資料由另一人在未經授權下拍攝,上載者亦會觸犯擬議罪行」。

庭內拍照素描罰則提高 司法機構指與罪行嚴重性相符

《草案》另外將會觸及修改《簡易程序治罪程序條例》第7條,現行《簡易治罪條例》禁止在法庭內進行攝影,亦不准繪畫和素描法官、陪審員、證人、與訟任何一方的肖像。《草案》建議用新條文取代,條文將「禁止在法庭處所內作出記錄」,不得故意記錄「法庭處所」及「身處法院處所的人」;亦禁止故意發布任何未經授權的法院紀錄或其複製品。

所謂「記錄」,新條文解釋是「任何製作或產生影像的作為」,即肖像、繪圖、素描、照片、錄影紀錄或影片、靜態或活動視像紀錄,全部都被禁止。除非獲得司法機構批准,否則任何無合理辯解下作出受禁行為,都被視作違例。罪行罰則更由現時罰款2,000元,提升至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司法機構早前曾解釋,提高罰則是令罰則與罪行嚴重性相符。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6%94%BF%E7%B6%93/%E9%81%99%E8%B7%9D%E8%81%86%E8%A8%8A%E8%8D%89%E6%A1%88%E4%B8%8B%E6%9C%88%E9%A6%96%E8%AE%80-3%E9%A1%9E%E7%A8%8B%E5%BA%8F%E4%B8%8D%E9%81%A9%E7%94%A8-%E5%BA%AD%E5%85%A7%E6%8B%8D%E7%85%A7%E7%B4%A0%E6%8F%8F%E7%94%B1%E7%BD%B0%E9%8C%A2%E8%AE%8A%E5%9D%90%E7%89%A2
2024-11-22 18:59:53
畫畫都唔得
惡過狗
2024-11-23 05:06:47
2024-11-23 09:04:47
天龍人影就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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