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地真係上庭嗰啲都係跟本書嚟判
我就唔知你口中嗰個「上到庭個官」係邊個官喇
現在不爭議的事實就是上訴人於案發時其車輛車頭與前車車尾的時間距離只有0.51秒,這是遠低於道路使用者守則的2秒規定。明顯地上訴人只能達到有關規定的四分之一要求。本席認為一個合理小心謹慎的駕駛者,是絕不會和前車保持太近的距離。
14.本席清楚了解道路使用者守則並不是法律,但是有關守則是所有駕駛者應該依從的正確駕駛守則。於本案中,警方的反跟車太貼行動之目的都是為了確保後車和前車保持適當的距離,即道路安全守則內所要求的2秒規定,從而避免或減低不必要的交通意外。倘若前方交通有任何事故發生的話,都能夠有足夠的距離和時間剎車,亦不會令到自己因為剎車過急而導致再後方的車輛碰上來,造成連環相撞的交通意外。本席認為這是停車距離的意義所在。
15.本席毫無疑問地認為,上訴人這樣的駕駛態度是低於一個合理,謹慎,稱職駕駛者應有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