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押者涉與探監者冒簽索償 串謀虛假文書罪不成立 官:未能證有人冒簽 公民有權控告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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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00:51:06
2023 年 3 月,退休婦及一名男子,被指為兩名正在荔枝角收押所因「口岸爆炸品案」還押的男子,冒簽傳訊令狀,協助他們入稟向警務處索償,稱被警員毆打。4 人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等罪,兩名還押者不認罪,周二(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無罪。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指,控方舉證除了要證明簽名虛假,還要證明傳訊令狀的內容失實,並且對警務處不利。惟目前未有法律程序判斷被告指控警方施暴的真偽,不能「貿然」說他們說謊,而被告「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控告警方,「不敢苟同」控方主張被告趕及在期限前入稟索償,是對警方不利。

裁判官又指,控方沒有傳召筆跡專家鑑定簽名屬假,亦沒有傳召同案被告指證他人,證據「流於臆測層面」,不能證明有人冒簽。


兩名不認罪被告為第 3 被告張家俊、第 4 被告何卓為,兩人均正就另案還押,案中的首、次被告早前已認罪及判監。

官:除證明簽名虛假
還須證內容失實、對警務處不利

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引述終審法院在「陳鑑清案」所指,虛假文書「不單只內容在說謊,而且對文書的內容以及文書本身的存在也在說謊(not only telling a lie, but also telling a lie about itself)」。

控方主張一旦證明簽名是虛假,便不用理會內容是否屬實。裁判官質疑控方「似乎省卻了一個舉證責任」,除了證明簽名是偽冒,控方亦須證明傳訊令狀的內容虛假,及對警務處不利。

官:被告有否遭警毆打未有定論
難斷言傳訊令狀內容虛假

裁判官指出,理解控方不接受被告聲稱被捕時遭警員毆打,但現時無論在民事或刑事法庭,都未有機會判斷被告的指控之真偽,控方亦沒有證據反證,被告的指控是謊話,「那麼法庭很難貿然下達結論,傳訊令狀的內容正在說謊」。

控方審訊時另質疑,被告為何沒有在傳訊令狀交代在家中被警員毆打。裁判官認為,有民事經驗的律師都知道,基於策略或訟費等不同原因,原告人可以選擇在傳訊令狀,只作出簡單、概括性的陳述,而不詳細列出所有訴訟因由,「恐怕(控方)這方面質疑和抨擊,沒有甚麼真正作用」。

控方指被告索償對警方不利
官:不敢苟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76 條,本案控罪針對製作虛假文書,誘使另一人接受為真文書,「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裁判官總括控方立場,是因為被告向警方索償的限期快將屆滿,若然他們趕及在限期前入稟,便會對警務處構成不利,若然他們趕不及入稟,便沒有不利。

裁判官直指「不敢苟同控方的解釋或演繹」,質疑控方「似乎誤解或曲解被告在法律制度下享有的公民權利」,包括受《基本法》保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針對行政部門的行為提出訴訟、取得秘密法律諮詢等權利。

官:若被告因還押未能入稟
反剝奪公民權利

官指控方沒有證明被告對警方的指控必然是虛假,因此被告有權懷疑警方有不當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這「只是在法治社會的健全法制下,行使《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若然被告因為在囚或還押而未能及時入稟,他們的訴訟權利反而被剝奪。

官:控方無筆跡專家證冒簽
證據流於臆測

至於涉案傳訊令狀的簽名,是否有人冒簽。裁判官指根據被告庭上供稱,傳訊令狀上的所有簽名,均是出自他們自己手筆,控方卻從沒有呈遞任何被告真確的簽名樣本,然後傳召筆跡專家,鑑定相關傳訊令狀的簽名是否出自兩名被告之手,亦沒有傳召同案認罪的被告出庭指證兩被告,全盤依賴環境證供,指證傳訊令狀是冒簽。

控方指第 4 被告的傳訊令狀,有兩處筆跡不同的地方,疑似出自不同人的手筆。裁判官指在沒有筆跡專家之下,「證據便流於臆測層面」,法律亦沒有禁止有人代替原告填寫傳訊令的內容,本案的虛假之處是與簽名有關,跟內容或字跡均無關。

官:被告稱「戲言」要求代簽
說法奇怪但未能反駁

控方主要依賴認罪被告林明儀、顏學健在 3 月 3 日和 6 日,在收押所探訪兩名被告的錄音和閉路電視片段舉證。

裁判官指騰本顯示,第 3 被告曾說「即係要我簽名㗎嘛」,雖然他曾要求顏為他冒簽,但顏「根本沒有應承或答應過甚麼」,反而向第 3 被告說「最後一版要簽名」,若顏已答應為被告冒簽,根本不會告訴被告要簽名。

第 3 被告庭上作供時解釋,要求對方為他冒簽的說法全是戲言,裁判官認為表面看來,他的說法「奇怪和令人生疑」,但回歸客觀證據和事實,第 3 被告供稱在當天早上,已將簽妥的文件交給林明儀,「他又何來有需要和動機,要找人冒簽呢?」法庭「無從奚考」他是否開玩笑,控方亦未能完全反駁其解釋。

至於第 4 被告,雖然林明儀在 3 月 6 日探訪第 4 被告時,說過「我哋係咁簽個名呀吓」、「係咁撩咗下」等話,但第 4 被告只是回應「係」、「係啦」等,「實在難以肯定」他是否知道或明白對方在說甚麼。

官:懲教沒紀錄文件狀態
控方無法反駁被告已簽妥文件

兩名被告在 2023 年 3 月 3 日將傳訊令狀等文件,從收押所認可的途徑交給已認罪的第 1 被告林明儀,惟懲教署沒有記錄該批文件的內容、頁數、狀況,無證據顯示當時文件是否有簽名,簽名是甚麼模樣。

兩名被告在庭上供稱,他們在 3 月 3 日交出的文件已全部簽妥,由於無證據顯示該批文件是甚麼模樣,控方亦未能反駁被告的說法。

官:未能排除他人「自把自為」代簽
裁判官續指,即使確實有人代被告簽名,根據上述證據,亦未能排除林明儀或其他人「自作主張、自把自為」為被告代簽,事先未獲被告同意。

被告聞判微笑
裁判官總結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因此裁定兩名被告無罪。

第 3 被告何卓為聞判微笑,第 4 被告張家俊則在散庭後,向旁聽席露齒笑,兩名被告須繼續就另案還押。另外,有旁聽人士散庭時鼓掌,遭法庭保安制止。

同案另外兩被告認罪判監
被告依次為林明儀(64 歲,退休人士)、顏學健(33 歲,外賣員)、張家俊(33 歲,報稱無業)、何卓為(39 歲,報稱無業)。兩名探訪人士林明儀及顏學健早前認罪,分別判囚 5 個月及 2 個月。

翻查資料,本案中兩名正還押人士,何及張為「口岸爆炸品案」的被告,2 人至今已還押超過 3 年。

WKCC2577/2023

https://www.instagram.com/p/DAa3FsvTCkH/
2024-09-28 00:56:18
告冒簽但筆跡專家都唔call 檢控官想唔做定點
2024-09-28 01:29:18
點知呢個官咁麻煩
諗住入硬
2024-09-28 02:09:04
department of joke 個名唔係流既
2024-09-28 02:19:38
“官”:

警方證人不誠實
警方證詞前後不一
控方證據不足

結論:被告有罪/不接納民事檢控


香港法律牛b
2024-09-28 02:25:49
可以又上訴到入為止
2024-09-28 03:13:10
2024-09-28 03:13:23
2024-09-28 03:13:41
2024-09-28 03: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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