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梁遊終審將成為改變香港歷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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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22:30:56
成班人話支那唔守法
其實我嘅意思係透過梁游終審案由終審法院自己確立上面超越人大常委權力

絕對唔係上下級關係,人大常委係有解釋法律既權力,即係習可以根據憲法要求你同佢含鳩鳩
2017-08-22 22:32:17
成班人話支那唔守法
其實我嘅意思係透過梁游終審案由終審法院自己確立上面超越人大常委權力

絕對唔係上下級關係,人大常委係有解釋法律既權力,即係習可以根據憲法要求你同佢含鳩鳩

睇我條link有講
2017-08-22 22:35:02
我都係copy過黎啦

睇返判詞人大釋法主要根據
1. 中國憲法第67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4)解釋法律﹔

2. 基本法第158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基本法都話人大有解釋權, 點解仲要quote憲法? 合理解釋就係基本法對解釋權有限制而憲法無,多咁多字就知啦。158只包中國政府有關事務先有解釋權,本地事務由法院自行解釋。就算話<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係絕對權力,本地事務授權左,法院應該有同等權力。所以解釋權只限中國政府有關事務,所以就要67(4)包底。


67(4)點様可以廢左?就係
基本法第1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158已經寫左解釋權,所以67(4)係應該俾158 override。



PS 其實講咁多都係無用
解釋權係中國政府有關事務
佢可以用同一條法解釋返自己個解釋權

利伸:非法律jj,全9up
2017-08-22 22:35:13
但係158條係under人大常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咁又有無抵觸?
2017-08-22 22:37:34
成班人話支那唔守法
其實我嘅意思係透過梁游終審案由終審法院自己確立上面超越人大常委權力

絕對唔係上下級關係,人大常委係有解釋法律既權力,即係習可以根據憲法要求你同佢含鳩鳩

btw,人大所有議案都可以喺人大會議閉會後被人大常委作些微修改,至於點改
2017-08-22 22:38:06
但係158條係under人大常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咁又有無抵觸?

釋法權同執行釋法權分別理解就得
佢可以9up我可以唔聽
呢個係第三款可以見到係兩個權
2017-08-22 22:41:23
自治範圍其實淨係寫左自行解釋,出奇地無用應該、可以呢啲曖昧字眼
所以可以理解做淨係接受法院自行解釋,可以唔理人大。
即係佢可以解釋,你可以唔跟。
2017-08-22 23:02:32
好多學者講過法院唔一定要跟人大釋法判決,但多數語焉不詳、過於專業不便詳談
2017-08-22 23:04:52
好多學者講過法院唔一定要跟人大釋法判決,但多數語焉不詳、過於專業不便詳談

有無reference?
2017-08-22 23:21:56
push
2017-08-22 23:51:43
2017-08-23 00:05:36
中共鐘意釋法解釋到你老母係男人都得

冇得鬥啦

2017-08-23 00:09:29
其實有幾多人有睇哂成篇
2017-08-23 02:52:51
其實一早有人講過終審既法官係有權利可以出黎既judgement係override左人大釋法堆野
只係咁會變左憲法危機,到底終院判決大定係所謂人大釋法大
而之後就會變左再無限釋法
2017-08-23 03:33:43
其實一早有人講過終審既法官係有權利可以出黎既judgement係override左人大釋法堆野
只係咁會變左憲法危機,到底終院判決大定係所謂人大釋法大
而之後就會變左再無限釋法

所以我上提到將佢釋法嘅法理基礎局限係基本法158條,而唔係中國憲法。
咁釋法變左完全係基本法框架下,香港法院有完全司法權。
2017-08-23 04:15:00
法律只係用黎愚民,最終咪又係因為有軍隊
2017-08-23 04:16:31
其實政界唔少人知,但咁又點,唔通支那會守法?定香港班法官真係敢同支那對抗

班人鬼會諗呢D
我成套觀點都只係要求香港法官守,權係香港
班法官夠唔夠膽一回事,理據上夠唔夠一回事
我只係提供一條可行路

香港法官點解要同中共作對,比個理由黎
2017-08-23 04:22:58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的其他條款也可解釋。但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岩岩睇到個point
中國憲法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香港法院係158條下一定要跟嘅釋法只有同國務院有關先要
即係佢唔可以用158解釋返158入面釋法權
一路以為係包成個中國政府,原來唔係
2017-08-23 04:33:34
終審法院唔係咁睇,而且亦已經喺1999年劉港榕案判左。

英文原文: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8930
中文譯本: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96771

(第54至64段)
常務委員會的權力

54. 《中國憲法》第67(4)條賦予常務委員會解釋法律的職能和權力,此項權力涵蓋屬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基本法》本身亦於第158(1)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

55. 第158(2)條述明,常務委員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第158(3)條規定,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可解釋《基本法》其他條款(即並非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但第158(3)條繼續規定,假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席所稱的“除外條款”(吳嘉玲案的用詞) — 即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 — 進行解釋,則法院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透過終審法院請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因此,在符合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終審法院有責任請常務委員會對有關除外條款作出解釋。為方便提述,本席會稱之為“司法提請”。第158(3)條接着規定,假如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則特區法院在引用該等條款時應以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之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第158(4)條規定,常務委員會在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56. 資深大律師張健利先生認為常務委員會無權作出本案中的該項解釋,因為根據第158條的正確詮釋,除非本院作出司法提請(其內容只能與除外條款有關),否則常務委員會不能解釋《基本法》。張先生辯稱,第158條對常務委員會的權力施加憲法約束,此舉符合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所給予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終審權:見《基本法》第2和19條。

57. 本席不能接受此項辯據。常務委員會顯然有權作出該項解釋。此項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67(4)條,並載於《基本法》本身第158(1)條。由第158(1)條賦予的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

58. 該項權力及其行使並無在任何方面受到第158(2)和158(3)條限制或約制。按照第158(2)條,特區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一詞表明特區法院並無責任提請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這與第158(3)條下關於除外條款的強制性規定形成對比。第158(3)條使法院能夠解釋並非屬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但在符合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終審法院不能自行解釋該等除外條款,而是必須請常務委員會對該等條款作出解釋。因此,第158(3)條並無限制載於第158(1)條的常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權力。第158(3)條所針對的,是規定本院須在訂明的情況下就除外條款作出司法提請,藉以限制本院的權力。
2017-08-23 04:33:45
59. 不管如何,第158條的整個布局並不支持以下辯據,即第158(2)和158(3)條須被視為隱含地對第158(1)條所賦予的一般性解釋權力作出限制。第158(2)條給予特區法院的權限,源自常務委員會獲賦予的一般性解釋權力。第158(3)條擴大該項權限,但使之受制於須作出司法提請的約制。該項提請導致常務委員會根據其獲第158(1)條賦予的一般性權力進行解釋。資深大律師張健利先生的陳詞若然獲得接納,會令常務委員會無權解釋“除外條款”以外的《基本法》條款,而如此受限制的解釋權與第158(1)條賦予的一般性權力並不相符。

60. 資深大律師張健利先生依賴《基本法》草稿(1988年4月)中與第158條對等但用辭有所不同的條款(當時為第169條),其內容如下︰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如對本法的條款作出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即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本法的條款進行解釋。如案件涉及本法關於國防、外交和其他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的條款的解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對案件作出終局判決前,應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61. 此份草擬本對本院並無幫助。我等不知道為何第158條的文本而非該草稿的文本獲認為較可取,而不管如何,該草稿不會使第158條的解釋與根據該條款的字眼作出的解釋不同。

62. 因此,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第158(1)條作出該項解釋,而該項解釋對香港特區法院具約束力。

63. 此項關於常務委員會在第158(1)條下的解釋權的結論,可從佳日思教授著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第二版,1999年)一書第198頁得到支持。他在該處表達其意見,認為常務委員會的解釋權是一般性權力,是“全面的,因其涵蓋《基本法》所有條款;此項權力可在沒有訴訟的情況下行使。

64. 本院在吳嘉玲案曾討論本院所稱的“類別條件”和“有需要條件”,此等條件是本院在應根據第158(3)條提請常務委員會解釋除外條款前須符合的條件(見該案彙編第30頁H至第33頁H)。就“類別條件”而言,本院採取以下驗證標準(見該案彙編第33頁C至E)︰在審理案件時實質上須解釋的主要條款為何(“主要條款驗證標準”)。在吳嘉玲案中,本院在運用該項驗證標準後,決定不作出司法提請。全國人大的解釋的序言表達以下看法,即本院在作出相關判決前並無“依照[《基本法》]第158(3)條的規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就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由於此看法基於常務委員會對第158(3)條的解釋,而其解釋與本院在吳嘉玲案中所運用的解釋有別,因此本院可能有需要在一宗合適的案件中重新考慮“分類條件”、“有需要條件”和“主要條款驗證標準”。
2017-08-23 04:43:17
終審法院唔係咁睇,而且亦已經喺1999年劉港榕案判左。

英文原文: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8930
中文譯本: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96771

(第54至64段)
常務委員會的權力

54. 《中國憲法》第67(4)條賦予常務委員會解釋法律的職能和權力,此項權力涵蓋屬全國性法律的《基本法》。《基本法》本身亦於第158(1)條規定,《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常務委員會。

55. 第158(2)條述明,常務委員會授權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第158(3)條規定,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可解釋《基本法》其他條款(即並非關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但第158(3)條繼續規定,假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席所稱的“除外條款”(吳嘉玲案的用詞) — 即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關係的條款 — 進行解釋,則法院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透過終審法院請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因此,在符合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終審法院有責任請常務委員會對有關除外條款作出解釋。為方便提述,本席會稱之為“司法提請”。第158(3)條接着規定,假如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則特區法院在引用該等條款時應以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但在此之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第158(4)條規定,常務委員會在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56. 資深大律師張健利先生認為常務委員會無權作出本案中的該項解釋,因為根據第158條的正確詮釋,除非本院作出司法提請(其內容只能與除外條款有關),否則常務委員會不能解釋《基本法》。張先生辯稱,第158條對常務委員會的權力施加憲法約束,此舉符合由全國人大通過的《基本法》所給予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包括終審權:見《基本法》第2和19條。

57. 本席不能接受此項辯據。常務委員會顯然有權作出該項解釋。此項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67(4)條,並載於《基本法》本身第158(1)條。由第158(1)條賦予的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

58. 該項權力及其行使並無在任何方面受到第158(2)和158(3)條限制或約制。按照第158(2)條,特區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一詞表明特區法院並無責任提請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這與第158(3)條下關於除外條款的強制性規定形成對比。第158(3)條使法院能夠解釋並非屬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但在符合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終審法院不能自行解釋該等除外條款,而是必須請常務委員會對該等條款作出解釋。因此,第158(3)條並無限制載於第158(1)條的常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權力。第158(3)條所針對的,是規定本院須在訂明的情況下就除外條款作出司法提請,藉以限制本院的權力。

佢無考慮基本法11條限制,即係我上面提到廢中國憲法67(4)法理基礎,所以我嘅係新解法。將釋法由中國憲法拉返入基本法底下,成個演繹會好唔同。
2017-08-23 05:07:50


58. 該項權力及其行使並無在任何方面受到第158(2)和158(3)條限制或約制。按照第158(2)條,特區法院獲授權在審理案件時自行解釋屬於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一詞表明特區法院並無責任提請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這與第158(3)條下關於除外條款的強制性規定形成對比。第158(3)條使法院能夠解釋並非屬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但在符合所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終審法院不能自行解釋該等除外條款,而是必須請常務委員會對該等條款作出解釋。因此,第158(3)條並無限制載於第158(1)條的常務委員會的一般性權力。第158(3)條所針對的,是規定本院須在訂明的情況下就除外條款作出司法提請,藉以限制本院的權力。


佢無考慮基本法11條限制,即係我上面提到廢中國憲法67(4)法理基礎,所以我嘅係新解法。將釋法由中國憲法拉返入基本法底下,成個演繹會好唔同。


就算基本法第158條喺香港 override 中國憲法第67(4)條,終審法院解釋158條嘅時候,認為 158(2) 同 158(3) 係用黎限制香港法院嘅權力,而唔係限制人大常委釋法嘅權力,所以 158(3) 唔係可以引致釋法嘅唯一情況。

終審法院用自已嘅理解去解釋第158條,應該無抵觸到第11條。
2017-08-23 05:21:35
其實只有1-2兩次釋法係跟足BL158程序
其餘全部係政府自行叫人大常委去釋法, 法庭亦照單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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