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