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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李,黃(22-26) #20200528旺角
🛑兩人分別已還押超過6個月及21日🛑
控罪2:#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襲警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襲擊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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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李(22)的律師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被告同意及明白各報告的內容。
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法庭可判處被告161小時至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並附帶被告需定期接受精神科治療的條件。
勞教中心報告則指因考慮到被告的精神及身體問題,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
律師指出以上報告的內容正面,被告已經有悔意及明白控罪嚴重性,理解到未來要三思而後行。此外他已準備好計劃已避免重犯,例如接受治療及尋找新工作等。
律師指出被告已還押166天,換算監禁即已服刑8.89個月,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回䜋社會,給予被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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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3黃(26)的律師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被告已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報告指出被告有悔意,明白到監禁式刑罰不能避免,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律師希望法庭能在判刑時考慮到被告有改過的心以及有家人支持。
此外,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將所有控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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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控罪2的量刑起點時已考慮CAAR4/2020及CAAR4/2016的案例和案情,認為控罪2合適的量刑起點是6個月監禁。
有關控罪3和4的量刑起點,法庭考慮到當時示威者持續向警員投擲不同物品,包括玻璃樽及磚頭。法庭認為這些物件會有殺傷力,但考慮嚴重性時仍需要考慮物件擲中警員身體的那一部分。
法庭認為當時有多人干犯上述行為,他們要承擔罪責。法庭引用HCMA575/2016案,指襲警罪的刑罰嚴峻及具阻嚇性,因為要保障警察執法時的人身安全,避免社會秩序及安寧受破壞,避免警隊的士氣受打擊。因此即使被告有良好背景及品格,即時監禁是一向的刑罰。因此法庭認為控罪3和4 合適的量刑起點是6個月監禁。
D2的判刑:
法庭明白D2年紀尚輕及已經還押約6個月,若判處他入獄,被告基本上已服畢刑罰。縱然如此,法庭不會將被告判監,因為被告要學會改過自新,判處附帶精神科治療條件的社會服務令可對他的更生有作用,同時亦可以顧及懲罰的元素,法庭認為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已經滿足這些元素,這就是D2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