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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妨礙司法公正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原先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但判監的刑期卻常常引起爭議。例如在2002年,歌手謝霆鋒在一次駕駛失事後不顧而去,由所屬經理人公司英皇娛樂的員工成國定冒認司機(俗稱「頂包」),藉以逃避法律責任,結果事情曝光,但最後只被判社會服務令,而其他涉案人物包括警員都被判監4至6個月(但被判監6個月的警員出獄後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值,獲判無罪)[4][5]。在2004年的一場官司中,上訴法庭批評現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嚇作用,其後香港政府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隨英國交由法官全權決定刑期[3]。最終在2008年立法會通過《2008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令法院可對妨礙司法公正判處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