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將人移離鐵路處所
(1) 如任何人在鐵路處所的任何部分之內或之上被人員合理地懷疑觸犯或企圖觸犯本附例,則在該人員提出要求時,該人須─
(a) 向該人員提供其姓名及地址及其電話號碼(如有的話)的真實和正確詳情,並出示該等詳情的證明以供查閱;及
(b) 向該人員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1A) 任何人─
(a) 不得故意不遵守第(1)款所指的規定;或
(b) 在遵守或企圖遵守第(1)(a)款所指的規定時,不得故意提供其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虛假詳情,亦不得故意提供在要項上有誤導性的其姓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詳情。
(2) 每名人員有權將他合理地懷疑已觸犯或正企圖觸犯本附例的人移離鐵路處所(如有需要可使用合理武力)。凡觸犯事項是本附例所訂的罪行,在不損害按照本附例施加的任何處罰或附加費的原則下,該人員有權扣留該人,直至交由警務人員羈押以便依法處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