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話‘愛國者治港’沿於鄧小平曾經公開嘅講話內容,所以現在引用嚟現在喺香港上落實,但講真,如果當時鄧真的有此意圖,為何草擬基本法時又不引入有關愛國者治港的要求在基本法中實施呢,你要知一個人嘅說話效力跟憲法效力有差別,點可以用一個人嘅說話內容就當憲法規則呢,否則立法機構的存在價值就盪然無存?既然基本法立憲時沒有引入愛國者治港要求,當然提出這個要求就是不合憲的行為,而之前大陸之前堅持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和一國兩制這些原則在基本法都有提及,所以是合憲的要求。
我們應該要求大陸向香港解釋‘’愛國者治港‘的法理依據何在,鄧小平的講話要求都未正式被立憲,如何依法治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