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
動議的議案 議案措辭
自2019年6月以來,因《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 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引發的示威及騷亂越演越烈,以致香港 的法治、社會秩序、民生及經濟均受嚴重影響;暴力事件不斷 升級,絕大部分香港市民都希望社會可盡快回復平靜;就此, 本會委任一個專責委員會,以調查上述騷亂的前因後果、
是否 有外部勢力干預、多場大型示威及騷亂的資金和物資來源, 以及尋找導致上述騷亂的深層次矛盾,並就如何讓社會復和 作出建議;而該委員會在執行其職務時獲授權根據《立法會 (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第9(2)條行使該條例第9(1)條 所賦予的權力。
梁美芬去年底提出相關特權法動議後,至今年七月立法會完會,都一直未有機會討論,而她目前暫時未有跟進行動。人大常委會決定本屆立法會延續後,過往立法會議程又再復活。有建制分析,她的議案排在第六項。
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III部
證據
9.命令證人列席的權力
(1)除第13及14條另有規定外,立法會或其常設委員會可命令任何人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
作證或出示其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
(2)第(1)款授予常設委員會的權力,可由任何其他委員會行使,但該委員會須為立法會藉決議特別授權就決議中指明的任何事項或問題而行使上述權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