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清潔女工涉嫌於去年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當天焚燒堆放路面的垃圾桶、欄杆及木板等雜物,被控一項縱火罪,案件今開審。被告在案發後八天始被捕,控方打算將被告被捕時在背囊內檢獲的雷射筆及刀片等物呈堂,裁判官直言本案處理的是縱火案,反問控方:「呢啲呈堂做乜?」而當被問及現場行車道損壞情況的證供時,控方直認:「依家未有。」
被告在事發後8天、即同月29日在北角警署被捕,警員在其背囊內搜出手套、刀片及雷射筆。控方傳召搜出上述物品的警員出庭,又打算將有關物品呈堂。主審裁判官陳炳宙直言,現時審訊關於縱火罪,反問:「呢啲呈堂做乜?」
辯方直指有關物品與本案無關,且與縱火案相隔8日才被搜出,對被告的不利影響遠超於證案價值,故反對將有關物品呈堂。陳官以控方不符呈堂的法律原則為由,拒絕控方申請。
另外,陳官亦關注控方證人的證供未有提及現場行車道的損壞情況,控方直認「依家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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