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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去年3月深夜奉召處理一宗暈倒事故時,在秀茂坪疑衝紅燈,撞傷一名居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夜歸女子。受傷女子頭部骨折,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肇事警員表示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今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警員於警誡下稱警車當時亮起警號燈。案件裁定表證成立,肇事警員選擇不自辯,辯方正播放警車上的車CAM片段。
控罪指,被告陳家傑(46歲)於去年3月8日在秀茂坪康寧道與振華道交界危險駕駛一輛警車,引致女子蔣一平身體受嚴重傷害。
女事主蔣一平供稱,當晚約11時10分,她乘小巴在秀茂坪康濤角落車,經斑馬線欲步往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寓所,當時行人過路燈顯示為綠燈。惟其間她遭一輛警車撞倒,並失去意識。蔣被送往聯合醫院、及後轉送伊利沙伯醫院急診室治療,一度入住深切治療部。
辯方盤問指,蔣當時雙手拿著肯德基外賣,蔣同意,並透露她在肯德基工作。辯方又指,身穿深色衫的蔣當時手提重物,故過馬路時身軀向下蹲,蔣回應稱「唔知,唔記得」,亦不記得當時是否身穿深色衫。辯方續指,當蔣過馬路時,其實行人過路燈的綠燈已在閃爍,蔣回應指不知道。辯方並指當救護員到場時,蔣清醒並可與救護員對答,她亦謂不記得。
案發時身處現場的休班高級督察黃震威供稱,當時剛下班,與事主在相約時間同時過馬路,其間行人過路燈的綠燈閃爍,他遂加快腳步。當他過完馬路後,聽到身後傳來「砰」一聲,並聽到煞車聲和女子尖叫聲,轉身看見一名女子在警車前倒下。他估計,由他看見綠燈閃爍直至發生意外,其間大約10秒;惟由於他當時「打斜」過馬路,沒留意該女子是與他同一方向、抑或是從相反方向過馬路。
奉召到場處理交通意外的警員翁仲文則指,案發現場交通稀疏,當時正下微雨、地面濕。事後他檢查被告所駕駛的警車和現場交通燈設備,一切正常。
【案件編號:KTCC1545/19】
記者 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