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2017年裁定警方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方可毋須法庭手令而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內的數碼內容。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揚言難以判斷何謂緊急情況,建議只要警察有合理懷疑,便可檢查與罪案有關的手機內容,以防證據流失。代表警方的資深大狀早前於聆訊中呼籲信任警方會秉持專業,針對地搜查資料,以及撰寫紀錄供法庭問責。上訴庭今頒下裁決,裁定警方上訴得直,警方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內的數碼內容前,不必一定要先取得法庭手令。
判詞指出,警方要查手機內容,須取得法庭手令;但如果申請手令並非切實可行的做法,則警方可在無手令下進行檢查,條件是警方要有合理理由盡快檢查,以助調查被捕人士所涉罪行,包括保存證據,或者為了保護涉案人士、附近公眾或現場警員安全。
而警方在無手令檢查時,除非只是快速檢視篩選資料,否則檢查的範圍必須與上述調查罪行和保護人員安全目的有關。
此外,警員要在無手令檢查後,盡快製備書面紀錄,講述無手令檢查之目的和範圍,並馬上向被捕人士提供副本,除非這樣做會妨礙調查工作。
案件源於2014年7.1遊行期間,警方拘捕民陣五名成員並沒收手機。負責為民陣駕開路車的司機岑永根即使已獲發還手機,但指警方沒收其手機以圖檢查內容,屬侵犯私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法官區慶祥當時裁定警方敗訴,並於判詞指手機內含大量私人資訊,必須予以保護。法例要在個人對手機內容私隱的高度預期與警方有效執法打擊罪行的能力之間,作出平衡。法官根據加拿大及美國案例,認為必須在緊急情況下,即為了保護面臨迫切威脅的公眾及警員、防止證據遭即時銷毀、以及要在極度危急的情況下搜證,警員方可在沒有手令下檢視手機內的數碼內容。若限制過寬,難以保障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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