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第245章 《公安條例》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Q1 根據資料並就你所知,請問圖中有多少名白衣人士參與「暴動」?
A: 34
B: 37
C: 6
D: 7
E: 0
正確答案: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