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唔住我係靚仔
2019-12-19 23:13:18
純參考 協助罪犯係乜鳩罪
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90條 協助罪犯的罰則
90.協助罪犯的罰則
(1)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
(2)如在循公訴程序審訊可逮捕的罪行時,陪審團信納有人已犯被控告的罪行(或被控人就該控罪或會被裁斷有罪的另一罪行),但裁斷被控人就該罪行無罪,而陪審團如信納該人就被控告的罪行(或該另一罪行)而言,犯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則可裁斷該人就第(1)款所訂的任何罪行有罪。
(3)任何人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有罪 ——
(a)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或
(b)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2年。
(4)除經律政司司長同意外,不得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提起法律程序。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5)第(4)款不阻止就第(1)款所訂的罪行逮捕或發出逮捕令以逮捕任何人,亦不阻止將被控告該罪行的人還押羈留或予以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