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呢篇文嘅feature picture, 林鄭月娥 好威咁,講自己喺2004年至2006年擔任香港政府倫敦經貿處處長嘅位,非常威水咁。只不過,當時 林鄭月娥 作為英國公民,就算係香港政府派駐佢出任倫敦經貿處處長嘅位,就可以令佢足以喺居歐權問題以外,再被DQ。
林鄭月娥 住唔夠香港廿年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13條d款嘅規定
(i)有關的選舉是為填補將會根據第4(a)條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而舉行的,須 ——(A)在行政長官職位出缺之日年滿40周歲;及(B)在行政長官職位出缺之日前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20年;
智力問題又嚟,一個英國公民,係香港政府僱員,被派駐喺英國擔任經濟貿易處處長,咁呢條友,喺2004年至2006年期間,係唔係通常居住喺香港? 林鄭月娥 雖然會因公事返嚟香港開會(maybe),但係,佢大部分時間都喺英國,而佢作為英國公民護照嘅持有人,咁唔可以當佢係通常居住喺香港。特別 林鄭月娥 嘅英國公民身份,令她擔任香港政府經濟貿易處處長呢個位好古怪。
雖然根據Hong Kong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 Act 1996嘅附表, 林鄭月娥 作為香港政府官員,可以享有唔少等同領事人員嘅民事及稅務豁免,但作為英國公民,佢進入英國果刻,就係自己人,無乜理由當佢係一個完全嘅外交人員處理。所以, 林鄭月娥 可唔可以算係連續居港廿年,呢件事我極有保留嘅態度,選舉管理委員會喺呢個問題上,有無問過充分嘅法律意見呢?
究竟 林鄭月娥 係唔係一個連續居港夠廿年嘅人,香港經濟貿易處處長係一名英國公民,呢名英國公民返到英國,又係唔係當居住於當地,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如果 林鄭月娥 2004年-2006年,如果曾經喺英國登記做選民嘅話,咁 林鄭月娥 好難被視為一名通常居住喺香港嘅人,如果有人喺英國查閱當年嘅選民登記冊,應該係一件十分有趣嘅事。如果無登記,都仲有得拗,如果佢有登記嘅話,我真係唔知佢可以點拗落去嘞。呢一點,我真係留名食花生。
果位XX人喺英國,慢慢賺你嘅維穩費,但居港廿年呢個問題,應該唔關你呢個澳門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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