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PA中的“客戶”一詞的定義受到了非常審慎的審查,因為它是決定原告是否有權獲得SIPC保護的基本條件。作為SIPA保護計劃的一部分,它的設計具有特定的目的,其定義正 是為了促進這些目的的實現。因此,它可以說是一個“專門術語”,有些原告可能因為這些目的而被認定為客戶,其他的則不行。
SIPA對客戶的定義是:由於債務人的以下行為而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人(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債務人在作為經紀人或者自營商的日常業務中為了履行出售證券合同,為購買證券 提供抵押擔保,或者為了使轉讓生效,而從該人的證券賬戶中接收,獲得或者持有證券,或者為了該人的證券賬戶安全而保管證券。“客戶”一詞雖然包括任何由於上述證券的 買賣而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人,以及任何為了購買證券而在債務人處存有現金的人,
但是不包括:(1)因為與SIPC的成員的外國分支機構發生的交易而產生的權利請求;( 2)根據合同,協議,備忘錄或者法律而產生的請求權的對象是作為債務人部分資本的現金或者證券,或者該請求權劣後於債務人的其他所有債權人的請求權,無論該請求權人是否可以 根據請求權人與債權人之間的訴訟宣布該等合同,協 議或者備忘錄無效或者可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