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R遍地開花]一眾東鐵綫列車車長實名聯署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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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3: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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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19
2019-07-27 13:36:04
西鐵第二班出黎


爭機場同港島
2019-07-27 13:36:42
2019-07-27 13:39:04
push
2019-07-27 13:40:21
輕鐵半個鐘前出咗 連登有post
2019-07-27 13: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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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3:44:15
仲有港鐵九廣通直通車職員
2019-07-27 13:44:21
2019-07-27 13:46:54
164位東鐵線車長一齊罷工嘅話會點
2019-07-27 13: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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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3:48:13
火車佬
2019-07-27 13:48:39
全線聯名
罷工不是夢
2019-07-27 13:49:58
無得返工
2019-07-27 13:50:13
管理層十成避重就輕,可以準備罷工



港鐵管理層及相關涉事僱員,涉嫌在事件中疏忽作為或不作為,干犯《香港鐵路條例》(第 556 章)(即《港鐵條例》)第29及30條:

「29. 僱員疏忽作為或不作為的罪行
(1) 港鐵公司的僱員如 —— (由2007年第11號第36條修訂)
(a) 在與其職責相關的情況下,疏忽地作出或疏忽地不作出任何與已投入運作的鐵路部分或鐵路處所部分的狀況或運作有關的事情;及
(b) 因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事情而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在鐵路上或在鐵路處所內的人的安全,即屬犯罪,並且 ——
(i) 除第(ii)段另有規定外,可處第2級罰款;或
(ii) 如(a)段所述的作出或不作出有關事情導致在鐵路上或在鐵路處所內的人嚴重受傷或死亡,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就本條而言,疏忽指僱員沒有採取一名合理的僱員在有關的處境下會採取的謹慎態度,或沒有運用一名合理的僱員在有關的處境下會運用的技巧。」;

「30. 故意危害安全的罪行
任何人如 ——
(a) 故意作出或故意不作出任何與鐵路或鐵路處所有關的事情;及
(b) 因作出或不作出上述事情而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在鐵路上或在鐵路處所內的任何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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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7 13:50:54
可以搞得罷工啦
2019-07-27 13:53:15
2019-07-27 13:53:42
推爆 火車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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