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53歲電腦技工前年返回秀茂坪寓所時遭警方截停,他被指於褲袋內藏有冰毒,家中又有包裝工具,惟當日他所穿褲子根本無褲袋,涉案毒品和證物亦無其指紋,最後他獲判無罪。他稱被警方插贓誣告、惡意檢控,令他無辜被拘押468天,飽受精神和情感傷害,女朋友更離他而去,他為此入稟高等法院向警務處處長索償近400萬元。
記者:蔡少玲 陸羽平
原告林偉業(譯音),被告為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本報稱,警方會就事件作了解。記者昨到原告家造訪,但只有其父母在家。本報後來接觸到原告,他稱因含冤受屈才提出訴訟,「心情梗係唔好受,唔通好舒服咩?」,但對於訴訟內容,他說是他與警方間的事,不想張揚。
據了解,原告人本身案底纍纍,包括襲警、傷人及與毒品有關罪行。案發當日葵青反黑組收到線報,跨區採取行動。案發時,被告菲籍同居女友也在場。入稟狀指,原告於2014年5月15日返回秀茂坪寓所,啟門之際突遭警員截查。警方後來指控他於褲袋內藏3包共重55.27克冰毒,還指他在警誡下招認毒品是自用。警方案情指,搜查下於原告寓所發現一個裝有液體及插有兩支飲管的綠色玻璃樽、13個包裝膠袋,及一個電子磅。
證物無事主指紋DNA
案件去年8月於高院審訊,原告堅稱從無招認,更指當時穿的運動褲褲袋早被剪走,袋口也縫上。而法證結果亦顯示,3包冰毒上並無林的指紋或褲子布質纖維、電子磅等證物亦沒其指紋或DNA。經審訊後,原告獲陪審團一致裁定販毒罪名不成立,主審法官張慧玲當時指,林的行為並無自招嫌疑,故判他可獲訟費。
原告在入稟狀指,當日警員截停他後帶他返單位,當時大門已打開,兩警向他展示毒品和電子磅後要他認罪,更恐嚇若不認罪會將其女友一併拘捕,原告拒絕。
他指警方惡意檢控令他隨時被判最高10年的監禁,他為此感屈辱、驚恐和自尊盡失,亦令80歲母親擔心,他在女友和鄰居面前被扣手銬,使他尷尬萬分。女友被捕扣留兩個多月後,更與他分手。他指警方陷害他,行為可恥,應作懲罰性賠償,連同他被捕後失去工作、扣押期間的伙食費和寓所財物被盜的損失,索償總數397萬元。
案件編號:HCA2827/16